漂流船側翻致骨折 法院調解獲賠七千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5-07-01 瀏覽次數:723
54歲的楊大媽隨家人至廬山旅游,在參加自費漂流時船只側翻,致楊大媽落水并骨折。為索要賠償,楊大媽將鎮江某旅行社、九江廬山某旅行社、廬山某漂流公司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萬余元。
去年7月,楊大媽被報紙上的廬山旅游廣告所吸引,正值暑期,便決定和兒媳李燕帶上孫女外出長長見識,還邀請了親朋好友一共7人。7月底,李燕作為代表至我市某旅行社簽訂了5位成人2名兒童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旅游時間為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0日共4天。
旅行如期開始,楊大媽一行順利抵達九江,在鎮江導游和九江地接導游的陪同下,欣賞了秀甲天下的廬山美景。變故在行程的第三天發生,根據安排,8月9日當天,楊大媽一行在參觀廬山第一瀑布景觀“三疊泉景區”和“碧龍潭”后,可自費參加碧龍潭漂流。驚險刺激的漂流活動吸引了眾多團員,楊大媽也興致沖沖帶著孫女報名參加。
漂流過程中,由于參與漂流船只數量太多,眾多漂流船只一涌而下的過程中發生碰撞,楊大媽所乘坐的船只側翻,河道安全員急忙將楊大媽等人救起,并將楊大媽背到山上的醫院做包扎處理。因團隊旅游不方便在當地醫療,楊大媽在要求景區出具承諾書后便隨團隊返還鎮江。
回鎮后,楊大媽先后至多家醫療治療,診斷為右足第五趾骨折,花費醫療費、手扶及輪椅等2000余元。后楊大媽將相關醫療費票據寄給廬山某漂流公司,對方未予理睬。
2015年3月,楊大媽提起訴訟,她認為由于鎮江某旅行社、九江廬山某旅行社、廬山某漂流公司未盡告知、管理及疏導等義務,導致了漂流船舶的碰撞、側翻,進而導致自己受傷,三家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旅游合同約定,碧龍潭漂流項目是由游客自行選擇游玩的項目,并非旅行社安排行程中的必要項目。”鎮江某旅行社認為,對于自費項目的選擇,導游及旅行社均已進行了提醒,要求旅客理性消費,注意自身人身財產安全。楊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漂流項目的危險性應當具有一定的認識,應結合自身年齡、身體條件等實際狀況決定是否參與項目,因此對于楊大媽受傷,旅行社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廬山某漂流公司因路途遙遠,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對事發原因作了陳述:漂流是兩個人坐一條船,楊大媽不聽勸告非要和另外一名女士加一小女孩三個人坐。由于三個人坐皮劃艇人的重量有輕有重失去平衡,一旦出現速度比較快的河床很容易側翻。該公司還稱漂流是項體育競技類水上娛樂運動,既刺激,又好玩。所以在參加此類活動前游客應該熟知自己是否懂點水性,關于此點旅行社和景區都做出了提醒。公司愿意承擔楊大媽因漂流所導致的傷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但需要出具正規醫療發票。
庭審后,法官主持楊大媽和三家公司進行了調解,楊大媽愿意對賠償數額作出讓步,經與廬山漂流公司電話溝通,其愿意賠償楊大媽醫療費等損失共計7000元,并已給付到位。日前,楊大媽來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