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一男子用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擔保死亡賠償金,出租方提出執行異議,受害方執行申請被中止,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

  融資租賃  解決經營資金不足問題

  2011年,鎮江市市民李祥在工作中了解到融資租賃這一新興事物,聽人介紹,融資租賃可以根據客戶對貨品的要求,由出租方購買后出租給客戶,客戶僅支付租金便可將租賃物用于經營,所得收益歸自己所有,還可以與出租方約定等租賃期滿后租賃物也歸自己所有。李祥正有打算搞一臺工程機械進行經營,無奈自己資金不足,貸款又下不來,有融資租賃這個好東西,就全部解決了。

  同年5月,李祥與徐工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徐工租賃公司根據李祥對出賣人和租賃設備的選擇,購買一臺價值75萬的徐工牌汽車起重機出租給他,設備租賃期限自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為方便李祥的使用,該車輛直接以李祥名義上牌照,但承租期間所有權仍屬徐工租賃公司。租期屆滿后,李祥如無違約行為,所有權可依法由李祥享有。李祥交付了首期租金等費用共計28萬余元。

  酒后肇事 用租賃物擔保賠償金

  2012年7月16日,李祥無證酒后駕駛一輛小轎車,不慎刮撞停在路邊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后又正面撞擊由北向南正常行駛的騎電動車的王丹,導致王丹搶救無效死亡,李祥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祥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商討賠償事宜,雙方達成50萬元的賠償協議,并由李祥出具保證書,承諾于2012年8月22日前全額支付,如不能兌現,愿意將其所有的一輛汽車起重機全權交由王丹家屬處置。同時將車輛鑰匙、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保單及保單發票原件交付王丹家屬保管。

  王丹家屬查驗核實了重型專項作業車輛手續,相關證照顯示該車確屬李祥所有,便同意了李祥的承諾。賠償期限的最后一天很快就到了,可李祥卻因此次交通事故,在當天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并羈押于鎮江市看守所。支付賠償款的承諾自然沒有兌現。

  起訴維權  執行階段殺出個“程咬金”

  王丹家屬得知李祥被追究刑事責任,當時承諾賠償的50萬元一直沒有消息,便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李祥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013年1月,潤州法院判決,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外,李祥應賠償王丹家屬各項損失49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李祥未在判決規定的時限內履行賠償義務,2013年5月,王丹家屬向法院申請執行,在法院強制執行登記為李祥所有的汽車起重機過程中,徐工租賃公司得知此事,以李祥不是真正所有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又中止對該汽車起重機的執行。

  再次起訴  許可執行申請被駁回

  2014年7月,王丹家屬對法院的中止執行裁定不服,認為汽車起重機的行駛證、發票、保單等材料顯示,該汽車起重機屬李祥所有,即使不是李祥所有,其也可基于善意取得對該汽車起重機享有所有權,將徐工租賃公司和李祥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對汽車起重機許可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丹家屬等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為李祥是否享有對爭議標的物重型專項作業車的所有權,若享有則許可執行;不享有則駁回原告訴請,停止執行。

  李祥雖是汽車起重機權利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但根據其與徐工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院規定,至本案審理時,李祥仍未取得汽車起重機的所有權,徐工租賃公司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另外,王丹家屬起訴李祥支付賠償金和申請執行汽車起重機時,認可車輛系李祥所有,證明王丹家屬與李祥就汽車起重機的約定不是以以物抵債的方式轉讓所有權,也就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最后,潤州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丹家屬的訴訟請求,王丹家屬不服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