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應該報案并聯系保險公司。但肇事司機項鳳元不僅對事故死者不管不問,還自行離開現場,去醫院看“呼吸道感染”。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依法認定駕駛人棄車離開現場至醫院進行非必要的醫治,且未向公安機關或保險公司報案,構成逃逸,判決駁回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

  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項鳳元駕車行駛時,與騎自行車橫穿馬路的楊鳳妹相撞,導致楊鳳妹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項鳳元搭乘出租車去醫院就診,稱自己頭暈、惡心、胸悶,醫生診斷“高血壓、上呼吸道感染、心肌缺血?”并開了一些主治上呼吸道感染的藥物給他。

  次日一早,項鳳元到交警部門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項鳳元未注意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事發后棄車逃離現場,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楊鳳妹負事故次要責任。經過交警部門調解,項鳳元向楊鳳妹家屬賠償83萬元。2013年12月,相城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項鳳元犯罪情節較輕,且有自首情節,決定對項鳳元不起訴。

  項鳳元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拒絕了。理由是他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離現場了。項鳳元將保險公司告上吳中法院,要求其支付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共計31萬元。

  項鳳元在并無外傷及高危病史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去就醫,是否構成逃逸?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項鳳元在明知發生保險事故撞倒路人的情況下,棄車離開現場至醫院診治,門診病歷及醫生開具主治呼吸道感染類藥物的處方反映,項鳳元并不存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就醫的情形,項鳳元在明知發生致人傷害的事故情況下無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導致本案保險事故中駕駛人是否屬于酒后駕車、是否更換了駕駛員等事實無法確定,構成逃逸。保險條款中,保險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作了字體及顏色的加深處理,可以認為保險人就“棄車離開現場屬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部分拒賠,具有合同依據。在交強險部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的規定,駕駛人肇事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損失最終由事故責任人承擔,因此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該部分損失并不負有理賠責任。最終,吳中法院判決駁回了項鳳元的訴訟請求,蘇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為愛車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駕駛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若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要離開現場就醫,應具有必要性,且應第一時間采取向公安機關或保險公司報案等措施,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逃逸而承擔不能理賠或更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