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華某自殺身亡,留下百萬遺產,華小姐認為自己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以及根據她手中所持有的父親的自書遺囑,自己應當繼承父親的所有遺產。而其繼母吳某手中持有華某自殺當日所留下的遺書,吳某認為根據其遺書的內容,自己也屬于法定繼承人之一。兩人爭執不下,于是華小姐將其繼母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主張其獨享繼承權。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繼承糾紛案,判決華某的自書遺囑有效,華小姐繼承其父遺產三百二十萬余元。

 

父親自殺身亡  留下百萬遺產

 

2010731日,華小姐接到電話得知父親華某跳樓身亡,華小姐大吃一驚。在悲痛之余,華小姐想起向來疼愛自己的父親曾經給她一份自書遺囑,若其意外死亡,其一切財產均由華小姐繼承。經過華小姐律師的梳理,其父華某留下近四百萬的遺產。于是華小姐拿著父親的自書遺囑找到繼母吳某,卻不料吳某當場拿出華某自殺當日給自己寫的遺書,遺書中除了表達對其當時生活狀態的絕望與無助,還特別提到了家中各項存折和款項的保管問題,吳某認為這就是華某對其財產做出重新劃分的表示。華小姐看到父親的絕筆信傷心不已,同時也與繼母關于遺產分配問題發生了爭執。

 

遺產數目繁雜  范圍難以界定

 

華某于2001年與華小姐的母親離婚,2007年與吳某結婚。華某在與吳某結婚前的200311月和20071月,分別貸款購買某小區2242室房屋和某小區101室房屋各一套,并于婚前開始還貸。婚后,吳某與華某一起分擔房屋貸款并與其一起出錢裝修了房屋。另外,華某于2008年與他人集資成立某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十萬元,華某占有39.5%的股份;2009年,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將注冊資本由10萬元變更為100萬元,變更出資后,華某仍占有39.5%的股份;2010年,公司股權內部更替之后華某占有46%的股份,同年731日,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轉讓協定》,將其公司的全部所有權及經營權轉讓給該公司,轉讓價格為一千萬元,按照股權比例,華某應得四百六十萬元,其中的八十六萬元用于歸還其曾經購買的其他股東的股權。經調查,華某還在婚前購有奧迪轎車一臺,白金鉆戒和歐米茄手表各一只,存款四萬余元。婚后與還與吳某共同購買寶馬轎車一臺。

 

雙方各執一詞  遺產如何分配

 

華小姐認為,父親的遺囑是在其意識清醒時的真實意思表達,具有法律效力。其祖父也證明了華某生前對其唯一女兒華小姐的寵愛,此遺囑真實性毋庸置疑,所以華小姐要求繼承其父生前購買的兩套房屋、一輛奧迪轎車、白金鉆戒一枚、歐米茄手表一塊、婚前個人存款四萬余元以及其公司的轉讓款二百多萬元。

 

而吳某辯稱說,根據華某的自書遺囑所說,遺囑生效的前提是華某意外死亡,但華某系自殺,所以其遺囑不發生效力。另外吳某與華某結婚后,帶來其與前夫生的女兒錢某,并將其入了戶籍,在法律上與華某是繼父女的關系,錢某也應當享有繼承權。吳某還認為自己婚前就與華某共同還貸,房屋不應該歸華小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華某的自書遺囑意思表達真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華某雖然與錢某形成撫養關系,但因錢某是吳某與其前夫所生之女,且其前夫并未免除對女兒的撫養義務,所以錢某無權享有對華某遺產的繼承權。所以綜上所述,法院判定華小姐繼承華某所有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