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燕爾 前女友抱兒起訴索要撫養費
作者:馮丹 發布時間:2015-06-30 瀏覽次數:749
隨著時代變化、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年輕一代的婚前同居較以前普遍得多,這帶來一個社會問題,即非婚生子女也多了,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的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
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審結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案。原告冬冬(化名)的母親麗麗(化名)與被告張方(化名)原系同事關系,雙方于2011年初開始談戀愛,期間兩人斷續發生過兩性關系,2012年3、4月麗麗發現自己懷孕了,可不久后,麗麗和張方于2012年5月因種種矛盾分手。2012年11月,麗麗獨自在河南省鄭州市某醫院生下了冬冬。
此時張方已有了新的戀情并與新戀人組建了家庭,婚后不久他就迎來了女兒的出生,麗麗卻抱著冬冬找到了他索要撫養費。原來,與張方分手后的這兩年里麗麗獨自一人含辛茹苦撫育冬冬,無奈之下只好向張方,也就是冬冬的生父索要撫養費。張方震驚之后,拒絕了麗麗的要求,向律師咨詢后,麗麗一紙訴狀將張方告上了法院。
審理中,張方起初矢口否認冬冬是自己的孩子,然而在麗麗拿出兩人通話錄音、昔日同事的出庭作證兩人的戀愛同居事實后,張方同意與冬冬做親子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清楚載明,依據DNA分析結果,張方與冬冬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承辦法官綜合考量了冬冬的生活所需、張方的收入、張方再婚再育的事實等因素,判決張方按500元每月的標準支付冬冬出生至判決時的撫養費,今后也須按此標準承擔冬冬的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宣判后,承辦法官向張方再次進行了法律釋明,即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適當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同時從親情、責任與法律的角度,對張方動之以理,曉之以情,最終張方主動詢問了麗麗的銀行卡號并表示會盡力盡到對冬冬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