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誤轉入被執行人賬戶內的款項能否強制執行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康 發布時間:2025-11-21 瀏覽次數:1214
一、案情簡介
許某、沙某甲兩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該債權債務已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因沙某甲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許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沙某甲,執行過程中法院對沙某甲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在沙某甲被凍結銀行賬戶后,案外人朱某本想將一筆四萬元資金轉給另一案外人沙某乙,不料手機轉賬頁面沙某乙和沙某甲兩人信息緊靠在一起,朱某將四萬元資金誤打入沙某甲已經被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后案外人朱某發現打錯賬戶之后想拿回該筆資金。案外人朱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誤轉入沙某甲賬戶內的四萬元的執行并將該款返還朱某。
二、主要觀點
觀點一:應當駁回朱某的執行異議。該款項應當適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則,自朱某將該款項轉入沙某甲被法院凍結的賬戶之始,該款項便屬于沙某甲所有。法院發現該凍結賬戶存在資金,有權進行扣劃的強制執行措施。
觀點二、應當支持朱某的執行異議。一般來說,貨幣基于其流通功能確實是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的,否則將影響貨幣的流通功能。但是銀行賬戶中的款項卻不應這樣一概而論,即便是“占有即所有”原則,在一些情況下也是不適用的:例如,雙方約定對特定化的款項的占有并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設立質權的方式對該筆款項進行轉移占有。本案例中的該筆款項即便發生了轉移占有的事實,但是并不影響該筆款項的特定化,朱某與沙某甲之間并無發生交付該筆款項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筆款項不能簡單的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而是屬于例外情形,法院應當支持朱某的執行異議。
基于本案例來說,筆者還是同意第一種觀點。該款項應當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法院應當駁回朱某的執行異議。第一,即便是“占有即所有”原則的例外情況中的質權成立,也應當是雙方明確約定等措施才能形成該種效果。私法的基本原則在于“法無禁止即自由”,本案例中并不存在此種情形,故該款項仍應當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第二,朱某在對該筆款項進行轉賬行為時,是出于轉移到相關銀行賬戶的意思表示,事實上也確實是轉移到其行為所輸入的賬戶。朱某自身行為導致的銀行賬戶錯誤,其不利后果應當由其承擔。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過程中,對該賬戶屬于沙某甲已進行了嚴格審查,盡到了審查義務,在發現賬戶中存在款項后,對該款項立即進行執行,是在進行正當的強制執行。第三,該款項并無特定化特征。自朱某將該筆款項轉入沙某甲賬戶后,該筆款項并無任何特征顯示專屬于朱某所有。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審核不出該筆款項轉屬于朱某所有的特定化,即便朱某能提供其轉賬記錄,但并不能因此說明該筆款項具備“特定化”特征,因為轉賬憑證僅僅能證明朱某作出了該轉賬行為,并無朱某與沙某甲之間例外約定情形將該筆款項特定化。其誤轉的行為,應當由其承擔責任。法院在凍結該銀行賬戶后,便對該賬戶中的款項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及義務。故該筆款項毫無疑問應當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法院應當駁回朱某的執行異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本案中凍結的賬戶為沙某甲開立和使用,故該賬戶內的存款應屬于被執行人沙某甲所有。故法院對沙某甲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進行凍結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法律,應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應當為人們失誤之行為買單。每個人都應當對自身的權益以謹慎的態度進行保護。那么,法院在駁回朱某的執行異議之后,朱某對該筆款項的權利又當如何保障呢?其實,朱某可以通過向沙某甲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若該筆款項確實與沙某甲無任何關系,沙某甲是有損于朱某的權利而取得對該筆款項的所有權的,那么朱某通過向沙某甲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方式可以將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