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的軍車應否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宜“一刀切”處理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冬冬 發布時間:2025-11-21 瀏覽次數:230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0日,張某駕駛懸掛軍隊號牌的越野車行駛至在某大學南門西側處,與李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事故致李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另查,解放軍某部醫學中心為車輛所有人,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張某系該醫學中心的現役士兵,系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后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醫學中心、張某賠償各項損失40000元;2.上述損失由醫學中心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張某及醫學中心予以連帶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軍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投保義務人是否需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雖未直接規定軍用車輛的投保義務,但不能成為軍用車輛不投保交強險的理由。交強險制度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故軍用車輛應與其他社會車輛一樣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關于本案的肇事越野車未投保交強險是否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的問題,不能簡單作非此即彼的判斷,而應當結合車輛的功能性質、事故場景以及投保交強險的現實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最終法院判決由醫學中心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
法官說法:
首先,《交強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而“另行規定”至今未出臺。我國實施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因此軍用車輛事故的受害人應與其他社會車輛事故的受害人一樣得到平等的保護。
其次,從車輛的性質功能看,張某駕駛的越野車屬于運輸車輛,并非用于作戰訓練軍務。上述車輛用于公務時,其經常性在公共道路上與社會車輛混合通行,造成社會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風險較大,故應當以投保交強險作為其參與社會公共交通的基本要求。除軍用號牌之外,本案中張某駕駛的越野車與一般社會車輛無異,且此類購買交強險具有現實可行性。
最后,從事故場景看,張某駕駛越野車并非以專用線路或道路交通管制的方式運行,該車輛置身于社會交通的情境之下,且具備一般社會交通之外觀,故應按照一般社會車輛之要求同等對待。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判決由投保義務人即某醫學中心在交強險范圍先行賠付。同時期待有關部門盡快出臺軍用車輛參保交強險的相關規定,以達定分止爭和統一裁判尺度之目標。
法條鏈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