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11-20 瀏覽次數:148
罪犯李秋,男,1981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102198107095612,漢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沙北街道李盤莊村中街10號。2004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23年7月18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24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5年7月10日被執行逮捕。因其患有疾病豐縣看守所暫不予收押。
202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蘇0321刑初196號之一刑事判決,以罪犯李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判決生效后,罪犯李秋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診斷意見書,證明罪犯李秋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罪犯李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據此,本院擬對罪犯李秋暫予監外執行。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電話: 0516-89151957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