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wěn)賺不虧"的承諾,為何讓好友對簿公堂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建華 發(fā)布時間:2025-11-20 瀏覽次數(shù):1005
案情簡介
丁某與錢某系多年好友,丁某先后向錢某轉(zhuǎn)賬200萬元,錢某以自己名義開設證券賬戶并投入上述資金進行理財。雙方未就案涉款項簽訂任何協(xié)議。錢某在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向丁某承諾了保本并支付固定比例年化收益,丁某無需承擔任何風險,理財虧損也與其無關。固定比例年化收益最初為8.5%,后來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為7.5%。后來錢某以虧損為由拖欠支付丁某本金及利息,丁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錢某歸還剩余本金及應付利息,而錢某以雙方之間實際為委托理財關系有投資風險為由,認為丁某應自負虧損,不承擔還款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民間借貸還是委托理財?
本案中,經(jīng)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根據(jù)丁某與錢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錄音,錢某曾向丁某表示過賺了跌了與丁某無關,雙方約定固定年化收益,且錢某亦按照約定向丁某支付相應收益。錢某從未告知丁某款項具體去向,丁某不參與錢某的投資理財、不承擔風險,僅按照約定收取固定收益回報,故雙方之間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錢某就案涉款項的投資協(xié)議均是以錢某自己名義簽訂,從未將投資情況向丁某告知,且錢某與資產(chǎn)管理公司簽訂的投資協(xié)議約定的固定收益為年利率22%、19%、16%不等,遠高于錢某應當給付丁某的固定收益,故雙方之間不符合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對錢某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生活的多樣化、復雜化,人民法院在對雙方當事人這種“似是而非”的法律關系作出認定時往往不能照本宣科,而應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zhì),抓取內(nèi)核,準確認定。實務中,自然人主體間的委托理財和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界限時有模糊,常常形成外觀與本質(zhì)的混同狀態(tài),在具體分析時,應堅持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重點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一、雙方的真實合意
民間借貸中,雙方合意是拆借資金,借款人享有對資金的絕對控制權和支配權,借款人應當按雙方約定使用資金,但出借人不會對借款人的資金用途作出過多限制。委托理財關系中,委托人支付資金的目的是利用受托人的專業(yè)知識獲得理財報酬,受托人需嚴格按約管理委托資產(chǎn),向委托人匯報理財事宜,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對財產(chǎn)作出處分,因委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本金損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二、收益的分配情況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雙方可以協(xié)商調(diào)整具體數(shù)額,但在表現(xiàn)形式上呈現(xiàn)出固定的、可預期的收益模式。委托理財關系中,理財產(chǎn)品的投資風險是需要由委托人(投資人)承擔的,呈現(xiàn)出“自負盈虧”的表現(xiàn)形式,風險與收益對等。因此,如果雙方約定了固定收益,排除了委托人(投資人)的風險承擔義務,其就喪失了取得項目約定外高收益的權利,該法律關系可能會被認定實為民間借貸關系。
三、“保底”承諾的理解
如果接收款項一方明確作出“穩(wěn)賺不虧”的承諾,并定期按固定利率向出資人打款,此類合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為此時出資人的投資風險已經(jīng)消失,“保底”承諾實際的意思表示為借款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后歸還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
法條鏈接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