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332號
罪犯李豐,男,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七元二角八分。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蘇刑終26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李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豐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