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洪蘭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1-17 瀏覽次數:97
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洪蘭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事判決于2020年11月10日向罪犯吳洪蘭送達。因該犯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蘇09刑初29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1年3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09刑初29號收監執行決定書,對罪犯吳洪蘭收監執行無期徒刑。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1月25日。
罪犯吳洪蘭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洪蘭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