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91號

    罪犯吳洪蘭,女,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洪蘭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事判決于2020年11月10日向罪犯吳洪蘭送達。因該犯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蘇09刑初29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1年3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09刑初29號收監執行決定書,對罪犯吳洪蘭收監執行無期徒刑。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1月25日。

    罪犯吳洪蘭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洪蘭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