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吳海云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11-17 瀏覽次數:91
罪犯吳海云(化名桔子),女,1986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319861225214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阜城鎮向陽人家 11 號樓 101 室。吳海云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3年4月28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12月4日經濱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2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922刑初544號刑事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罪犯吳海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后,吳海云以其懷孕為由申請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4月9日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現吳海云于2025年10月13日生育一名男嬰,并以孩子在哺乳期為由,申請對其繼續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吳海云于2025年10月13日生育一名男嬰,現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吳海云暫予監外執行一年。暫予監外執行時間: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