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撿”與她的“丟”數量不一致時 監控還原事實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菲菲 楊莉莉 發布時間:2025-11-13 瀏覽次數:951
2024年10月,王某因身體不適至醫院進行核磁共振檢查,當時因醫生要求取下項鏈,在檢查結束后又隨手戴上。數小時后,王某準備在掃碼讀片機上查看檢查結果,由于待查人數較多,就先行離開。再回到讀片機前時,旁人提醒王某今天有沒有帶項鏈,此時王某發現項鏈已丟失。經告知,項鏈被一個男的撿走了。王某遂報警。接處警人員到場后,調取了現場監控,通過監控視頻看到王某項鏈掉落在讀片機處地上,后被一男子撿走。隨后警察聯系監控中該男子沈某。第二天,沈某主動將項鏈歸還至派出所,同日,王某至派出所取回項鏈,但王某反映項鏈上的掛墜沈某并沒有歸還。電話聯系沈某,沈某否認掛墜事實。警察再次調取監控,確認掛墜確實存在,但沈某拒絕返還。故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沈某歸還掛墜。
【法院審理】
本案系因王某遺失項鏈導致的返還原物。項鏈是否有掛墜,王某提供了其購買“足金和田玉掛墜”一只的發票,并提供其佩戴掛有案涉掛墜的項鏈的生活照一張。審理過程中,法官至派出所調取了案涉監控視頻,根據監控視頻,沈某撿到項鏈后其用右手拎住項鏈一端,項鏈下垂,底端有白色圓環狀飾品,同時沈某左手呈接物狀,并快速離開撿拾現場。通過對比,沈某所撿項鏈底端的白色圓環狀飾品與王某提供的案涉掛墜大小、顏色均相符。故判決沈某返還王某掛墜。
【案件點評】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公安等有關部門。本案中,沈某拾得王某遺失的金項鏈及足金和田玉掛墜的事實,通過王某所舉證據以及監控視頻,足以認定。沈某拾得后理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公安等有關部門。但沈某在撿拾現場未查找詢問遺失人,未將拾得物送交附院或公安等有關部門,直到王某報警并經公安部門調取監控電話聯系后,才將案涉項鏈送交公安部門,且未將案涉掛墜一并返還。王某訴至法院,沈某應當返還其所拾得的掛墜。
【法官說法】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良好社會風氣的具體體現,值得繼承和發揚。本案中,沈某的行為有違誠信,法院最終判決沈某返還掛墜。拾得遺失物并非“誰撿到歸誰”。根據法律規定,拾得人負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門的法定義務,同時在送交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拾得人拒不返還、擅自轉讓或丟棄遺失物,失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拾得物價值數額較大,且拾得人拒不退還,其行為更可能涉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