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構成侵權,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鮑思靜 發布時間:2025-11-12 瀏覽次數:3766
互聯網的普及如同一把雙刃劍,雖然使溝通交流更為便利,但也容易滋生利用網絡賬號“掛人”等網絡暴力行為。當海量信息在網絡空間自由流動時,個體隱私的邊界逐漸模糊,一個昵稱、一張照片等零散的線索,都可能被他人順藤摸瓜,將姓名、住址、電話等私密信息公之于眾,甚至會對當事人造成持續性的網絡暴力。然而,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男友和小麗(化名)男友在打網絡游戲時發生了矛盾,出于報復心理,小美通過小麗男友的抖音賬戶主頁找到了小麗的個人信息,順藤摸瓜找到了小麗的抖音賬戶。接著,小美將小麗發布的照片惡意p成遺像,并配上侮辱、詆毀、誹謗性的言論,做成視頻發布在自己的抖音賬戶中,同時@了小麗及其多個好友。該行為導致小麗情緒失控并伴隨持續性失眠,只能去醫院尋求幫助。最終,小麗被確診為患有輕度焦慮和重度抑郁。在家人、朋友的鼓勵下,小麗訴至法院,要求小美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考慮到小麗目前情緒不穩定,若開庭審理反而會激化雙方矛盾,長江法庭法官陸蘭蘭決定先組織雙方調解。經過電話溝通、釋明法理,小美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小麗所帶來的傷害,表示愿意向小麗賠禮道歉并進行賠償,同時承諾今后會吸取教訓,嚴格規范自己的網絡行為,不在網上發布侵犯他人隱私、有損他人聲譽的信息。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美當庭對小麗道歉并賠償。
法官說法
利用網絡賬號“掛人”是一種新型網絡暴力行為,是指惡意獲取他人隱私信息甚至煽動網民進行網暴,本質是“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的結合。其危害已從虛擬網絡空間延伸至現實社會,對個人、社會及網絡生態造成多維度負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利用網絡賬號“掛人”的行為會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侵犯他人名譽權或將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一方面,網絡用戶應當增強法律意識,認識到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是法律底線,任何突破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付出相應的代價。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個人也應當增強隱私保護意識,避免在公共平臺上過度分享個人隱私信息,合理設置社交平臺隱私權限,增強網絡安全防護意識,最大程度降低隱私權被侵犯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