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網絡投保的醫療保險案。

2022年5月、2023年4月,小秦為其父親老秦連續兩年在線投保被告保險公司的醫療險。保險期間,老秦多次因病住院治療,個人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后老秦因病去世。因保險理賠未果,小秦作為繼承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保險金6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單約定,社保內住院醫療保險金及社保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年免賠額均為20000元,年免賠總額為40000元,賠付比例均為80%,因老秦在每個保單年度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均低于免賠額,故無需賠付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保險公司提交的案涉保險網絡投保回溯視頻顯示,投保頁面僅有保障計劃的相應數額,關于免賠額、賠付比例等條款的內容僅由保險公司在投保網頁上提供了保險條款的地址鏈接,須投保人點擊后方能跳轉至保險條款全文閱覽頁面,沒有設置嵌入式網頁等能夠在投保必經流程的網頁上全文顯示格式保險條款的模塊和功能,即沒有將免責條款設置為強制閱讀內容。現投保人否認曾自行點擊保險條款地址鏈接,無法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所辯稱的免賠額、賠付比例不生效,應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賠付。遂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6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互聯網投保作為新興的保險營銷模式,與柜面投保等傳統保險銷售模式在保險合同的訂立流程和形式上存在顯著差異,但是保險人仍應最大限度秉持誠信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積極、主動履行保險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案涉保險合同以互聯網為載體而訂立,保險條款、保單等合同資料均是以網頁這一數據電文的形式呈現,若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在網絡投保過程中已經閱看了保險條款等保險合同資料的相關網頁并經相應的勾選確認環節,可視為保險人已盡到了格式保險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即相應責任免除條款須以強制投保人閱讀的方式呈現,強制閱讀應為投保成功的前置必經程序。即便投保人勾選了載有“我已閱讀并同意……”等內容的投保人聲明,如果保險人沒有主動在網頁上出示保險條款的全文供投保人在網絡投保過程中閱覽,而投保人又否認曾自行點擊保險條款地址鏈接的,就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相應免責條款則不產生效力。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第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