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恪盡職守,替當事人打贏了官司,可沒想到卻要為了代理費和當事人對簿公堂。近日,如東法院調解了一起律師起訴當事人討要代理費的案件。

本案中的被告顧某因一場車禍導致九級傷殘,為了能拿到賠償款,其找到朋友介紹的陳律師想委托其代理此案,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顧某稱,因受傷治療已負債累累,暫無能力支付律師費,能否等到賠償到下來后再支付,陳律師見顧某可憐,當即同意了顧某的懇請。

官司打得很順利,顧某也實際得到了賠償款。然而,當陳律師按合同約定向顧某收取律師費時,顧某的態度卻逐漸冷淡下來,起初是“賠償款還完負債所剩無幾”,后來變成“律師也沒干什么事,代理費太高”,到最后干脆連電話都不接了。

“幫他打贏官司獲得了賠償款,現在他卻為代理費耍無賴,心里除了委屈,更有一種被背叛的感覺。”法庭上,陳律師無奈地陳述道。

承辦法官認為,雙方對事實沒有爭議,官司贏了,委托合同也有,律師費確實沒付,如果直接判決很容易,但未必能真正消除雙方的隔閡。為此,法官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顧某分兩個月付清代理費,陳律師也主動放棄利息損失。這場特殊的糾紛最終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律師提供的不僅是時間,更是其專業知識和經驗。支付代理費,絕非簡單的“購買服務時間”,本質上是對律師專業勞動價值的尊重與認可。在法治社會中,“律師”的角色遠不只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他們與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等一同構成了一個不可或缺的“法律共同體”,共同守護著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