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魏延釗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5-06-12 瀏覽次數:81
關于擬對罪犯魏延釗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況:罪犯魏延釗,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郟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519810910051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河南省郟縣茨芭鄉構樹張村4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4年1月21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判決情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24〕719號起訴書指控魏延釗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于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蘇0506刑初784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罪犯魏延釗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申請情況:判決于2024年9月14日生效后,罪犯魏延釗以其患有肝硬化疾病為由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同日立案。
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
如對公示對象有不同意見,請以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問題要事實求是,電話和信函應告真實姓名。
來信地址:蘇州市吳中區石湖東路102號刑事審判庭
聯系電話:0512-65687555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