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草莓快處置 變賣價款促調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沁 發布時間:2025-11-04 瀏覽次數:562
2021年3月,某農產品供應鏈公司(以下簡稱農產品公司)與某飲品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飲品公司)洽談草莓加工試生產事宜,農產品公司對飲品公司提供的草莓進行了試生產。后,兩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由飲品公司委托農產品公司加工草莓。合同簽訂后,2021年4月,農產品公司對飲品公司提供的草莓原料進行清洗、速凍、包裝、冷藏的加工,飲品公司派品質管理人員在場。加工后的速凍草莓即保存在農產品公司冷庫中。自2021年4月至7月,飲品公司陸續拉走部分速凍草莓。2021年7月27日,雙方結算飲品公司尚欠加工費和材料費計66萬元,此后飲品公司僅給付35萬元。因雙方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飲品公司未給付下余加工費和材料費。至起訴時,有約185噸草莓未提貨,存放于農產品公司冷庫中。農產品公司因冷凍草莓占用冷庫面積大,致使冷庫無法存儲其他農產品,不得已重新租賃冷庫經營,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遂訴至法院,要求飲品公司支付加工費、材料費、倉儲費及利息損失,飲品公司則抗辯稱農產品公司加工的速凍草莓中有煙頭等異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故其無法繼續提貨并支付下余費用。
裁判結果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時,冷凍草莓已存放于農產品公司近十四個月,且必須存放于零下十八攝氏度的冷庫中。冷凍草莓保質期迫近,貨物面臨大幅價值貶損的風險,且貨物長期滯留,還會產生大額的冷藏倉儲費,影響農產品公司生產,雙方損失都會擴大。審理中,法院組織當事人多次對案涉冷凍草莓處置情況進行溝通協商,但農產品公司與飲品公司對處置價格、方案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也未能提供客戶自行處理。考慮到冷凍草莓不宜長期保存的特點,法院迅速啟動訴中變賣,農產品公司就變現提存提供了擔保。經詢價相關方、與當事人進行多輪協商,最終確定了拍賣機構、網上拍賣、整體拍賣、首次及二次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加價幅度等事項。經過網拍公司兩次網上拍賣,最終變賣成功,變賣款匯至法院賬戶。法院于拍賣后協調草莓計重、提貨等事宜,督促至全部提貨結束,結算拍賣款項。在前述變賣成功的基礎上,農產品公司與飲品公司對尚欠的加工費、材料費、倉儲費等費用,達成調解協議,本案順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本案中,針對案涉貨物易腐變質、不宜長期保存的特點以及倉儲費、冷凍費等費用持續產生的案件背景,法院在當事人自行處置無果的情況下高效實施訴中變賣程序,為當事人及時止損并保證鄉村農產品企業能夠正常經營運轉,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本案體現了人民法庭立足基層,擔當作為,為鄉村振興、營造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助推鄉村產業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