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抄近道在消防通道摔傷,誰該為此負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趙雅婷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10-31 瀏覽次數:1584
租戶酒后為抄近路,從光線昏暗的消防通道樓梯跌落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既厘清了物業安全保障義務與個人注意義務邊界,也為住宅小區的公共管理提供了安全警示。
某天晚上,租住在某小區的王某飲酒后,為圖方便,進入樓棟側面敞開的消防通道通行。在下負一層樓梯時,王某不慎從臺階上滾落受傷。經醫院診斷,王某右橈骨遠端骨折、頭皮血腫、皮膚挫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
王某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不當,事發時該消防通道樓梯拐角處無照明,與設計圖紙不符;且消防通道門未保持“常閉”狀態,違反消防規范,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王某在飲酒后抄近路走消防通道,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其存在重大過錯。此外,該樓梯交付時就沒有設置照明燈,且樓梯無損壞、路面無障礙物,事發后物業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救助,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
雙方協商無果,2025年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
經調查,事發時樓宇出入玻璃門可正常通行,消防門處于敞開狀態。王某長期在案涉小區居住生活,熟悉周邊環境,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樓棟大門可以正常進出的情況下,仍選擇飲酒后抄近路,進入光線昏暗的消防通道通行,導致失足從樓梯上跌落受傷,其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相關規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未盡到維持消防門自行關閉功能的日常管理義務,導致消防通道被違規作為日常通行通道;此外,物業未確保夜間消防樓道拐角處照明燈正常使用,直接影響通行視線,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由物業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最終,法院在逐項認定損失金額的基礎上,判決物業公司按照40%的比例賠償王某8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裁判清晰界定了物業安全保障義務與個人注意義務的邊界,充分體現過錯責任原則,為同類型人身損害糾紛提供了可供參考的裁量尺度。
判決中明確,高層樓宇消防通道管理與照明設施維護系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物業不得因部分居民為圖方便而放任消防門長期敞開、增加安全隱患;對于建筑設計圖紙中明確標明的照明設施,物業亦有責任確保其正常使用,不能以“交付時未安裝”為由推卸管理責任,從而強化物業對消防通道的日常管理義務,推動其從細節落實安全責任。
同時,本案也警示公眾不得因追求便利而忽視潛在風險,尤其是在飲酒后等判斷力可能減弱的情形下,更應避免選擇非正常通行路線,時刻保持審慎注意,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