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飯后午休時間,四名小學生在嬉戲打鬧時發生意外,其中一人摔倒造成手臂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受傷學生將其他參與打鬧的學生以及學校訴至南通港閘法院。在這起事故中參與打鬧者與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分配?最終,港閘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疏于管理的學校承擔六成賠償責任,其他三名參與打鬧的學生由監護人各擔一成責任。

  2013年11月,就讀于南通市港閘區某小學三年級的孫某中午在學校食堂就餐后到隔壁班找同學李某,在教室門口遇到該班級的王某,兩人發生打鬧行為,此后李某以及另外一名學生陶某也加入其中,四人扭成一團。突然,孫某與李某一同摔倒在地,李某很快就站了起來,而孫某則無法起身,并表示胳膊疼痛難忍。學校老師聞訊后通知孫某家長將孫某送至醫院,經檢查孫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后孫某在醫院接受了手術治療,傷情雖然痊愈,卻因此落下了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孫某父母多次與學校及其他參與打鬧的學生家長協商賠償問題,均未果。孫某遂將學校及三名學生訴至港閘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擔孫某受傷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近十萬元。

  學校辯稱,校方在校園醒目位置張貼有小學生日常行為規則,各班級每天晨會時亦會由班主任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已然盡到了安全教育義務。孫某受傷系學生之間的嬉戲打鬧行為引起,校方在該起事故中沒有不當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三名學生的監護人則認為,孫某受傷系相互之間打鬧引起,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家小孩的行為造成了孫某受傷,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發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本案中,四名學生在校內就餐后到教室休息,學校應做好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然而校方卻疏于管理職責,在學生午休時間沒有安排管理人員值守,導致學生發生打鬧行為時未能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負有管理上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孫某的受傷,由于四名學生的嬉戲打鬧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孫某的摔倒具體發生在哪個環節均具有偶然因素,四名學生參與了整個過程,各自行為對意外的發生均具有一定原因力,應當認定原告與其他三名學生均有過錯。同時法院考慮到四名學生均未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行為的危險性認知尚不清晰,因此校園內學校的管理責任更為重大。綜上,港閘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60%,合計五萬余元;三名學生監護人各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10%。

  承辦法官提醒,近年來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逐年上升,而在學校的課間、午休、就餐以及自由活動期間均是校園傷害事故的高發期,校方在此期間應加強注意義務,同時學校與家長也要時刻提醒學生提高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避免自己受到傷害或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