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超,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盱眙縣居民身份證320830197209200010,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盱眙縣盱城街道辦事處南苑小區廉租房4號樓單元408室(戶籍地:盱眙縣盱城街道金源南路136號)。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0年2月6日被盱眙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賭博,于2021年9月25日被該局罰款人民幣四百元;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于2021年11月12日被該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賭博,于2022年1月24日被該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于2022年8月15日被該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賭博,于2023年8月1日被該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盱眙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暫予監外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10月31日被金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2025年923日,本院作出(2025)蘇0831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宋超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生效后,宋超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1013日立案受理。

現將罪犯宋超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有異議,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間,如對罪犯宋超監外執行申請有異議,請于2025年102518時前書面或電話向本院提出意見。

公示時間:2025年1020日至1025日。

  人: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倪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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