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劉某運與被告劉某順、王某鵬、張某、周某琪均系被告某職業大學的學生。2024年10月16日晚自習結束后,原告劉某運分別先后與被告劉某順、王某鵬、張某、周某琪在被告某職業大學的宿舍內掰手腕,就在劉某運與周某琪掰手腕時,因用于墊胳膊的行李箱發生滑動,致劉某運右肱骨受傷,后劉某運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肱骨干骨折(右)。劉某運訴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賠償其全部醫療費損失合計5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掰手腕應認定為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順、王某鵬、張某在與原告劉某運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狀態系雙方力量相當,在競技中屬于正常行為。被告周某琪在與原告劉某運掰手腕過程中因用于墊手臂的行李箱滑動而致原告劉某運受傷,系意外事件。掰手腕活動雖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但是不屬于高風險性活動,原告劉某運及被告劉某順、王某鵬、張某、周某琪的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遇見可能危險的存在,并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判斷,故無法認定上述四被告對原告劉某運的受傷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上述四被告無需對原告劉某運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某職業大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劉某順、王某鵬、張某、周某琪事發時均系年滿16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體育競技活動的風險,被告某職業大學已經通過制定安全學生手冊及每周開展班會課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常態化的安全教育管理,掰手腕并非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且系放學后在宿舍區進行,學校難以及時發現,學校在事發后及時將原告劉某運送醫并通知其家長,可以認定被告某職業大學已盡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法駁回原告劉某運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自甘風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規定,自甘風險指受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劉某運自愿參加掰手腕活動發生損害,應適用該規定,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只有其他參加者對原告劉某運的受傷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