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強調,目前國內市場汽車搭載的“智駕”系統都不具備“自動駕駛”功能,都還暫時停留在輔助駕駛階段,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一旦“脫手脫眼”,可能面臨嚴重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其中,駕駛人醉酒后使用“智駕”系統駕駛車輛,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2024年2月1日晚21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與他人聚餐期間飲用約4兩白酒。次日凌晨4時許,王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浙江省湖州市出發前往江蘇省南京市,駕駛途中,王某某啟動車輛駕駛輔助系統操控車輛行駛。2月2日凌晨6時許,王某某駕車沿S87南京支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公里2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1.2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狀態下利用駕駛輔助系統操控機動車,自浙江省湖州市行駛至江蘇省南京市,駕駛時間約兩小時、距離約兩百公里,血液酒精含量達151.2毫克/100毫升,其行為給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具有立功、坦白情節,溧水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使用駕駛輔助系統操控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不影響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分為L0級至L5級,當前我國允許上路運行的駕駛輔助系統為L0級至L2級,其中,L2級輔助系統僅具備自適應巡航、車道保持等功能,即駕駛輔助系統只是“輔助工具”,僅協助駕駛員完成動態駕駛任務,配合駕駛員實現對車輛的操控,車輛駕駛主體仍為駕駛員,駕駛員使用駕駛輔助系統時,仍需掌握車輛的控制權,駕駛責任未因使用駕駛輔助系統發生轉移。而且,現階段的駕駛輔助系統仍無法應對包含極端天氣、復雜路況、突發障礙物、倫理及規則沖突在內的所有駕駛場景,駕駛員的自主駕駛行為是車輛安全行駛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駕駛輔助系統無法消除醉酒駕駛的實質危險,醉酒人員使用駕駛輔助系統操控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不能阻卻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本案中,王某某在醉酒狀態下啟動駕駛輔助系統,仍需隨時接管車輛,但其反應力、判斷力嚴重下降,無法確保行車安全,本質上是將自身及他人安全置于高度風險之中,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實際威脅,符合危險駕駛罪危及公共安全的實質要件。故王某某在醉酒狀態下使用駕駛輔助系統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安全駕駛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對自己和家庭的負責。輔助駕駛技術的發展,絕不意味著駕駛員責任的轉移,在當前技術水平下,駕駛員始終是駕駛車輛行為的完全責任人。即使開啟輔助駕駛系統,駕駛員也應確保其本人在遇到突發情況時有及時接管車輛的能力,以確保行車安全。特別提醒,駕駛人必須堅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底線,決不能在喝酒后依賴該駕駛系統駕駛機動車,否則不僅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還有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及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