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蘇南獄減建字第54號

    罪犯周樂成,男,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刑初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樂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周樂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1)蘇刑終107號刑事判決,維持對罪犯周樂成的判決。

    罪犯周樂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周樂成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