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李佳昱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10-11 瀏覽次數:693
罪犯李佳昱,女,2000年3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蔣馬山背社區7棟304室。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佳昱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8月7日作出(2025)蘇0923刑初109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佳昱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罪犯李佳昱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因罪犯李佳昱系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其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作出對罪犯李佳昱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李佳昱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李佳昱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聯系電話:0515-69919065 聯系地址:江蘇省阜寧縣香港路717號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聯系人:李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