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關婷婷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10-09 瀏覽次數:863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4刑更4號
罪犯關婷婷,綽號“大丫”“瑤瑤”,女,漢族,1996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603199611183462,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榴苑五街28座A501房。2024年3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5年1月21日經本院決定逮捕。
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4)蘇0114刑初434號刑事判決,關婷婷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該判決已生效。2025年1月21日宣判當日,罪犯關婷婷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在辦理監外執行期間,罪犯關婷婷于202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因其已生產,原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理由已不存在,終止審理。2025年6月10日罪犯關婷婷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經查,罪犯關婷婷于2025年5月23日生育一名女嬰,該事實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受本院委托,汪清縣司法局于2025年7月4日回函我院,認為關婷婷適用社區矯正。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在監督本案審查過程中亦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關婷婷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關婷婷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核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罪犯關婷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二○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