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張晶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9-17 瀏覽次數:1086
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4)蘇0981刑初46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張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后張晶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蘇09刑終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鹽城市看守所以張晶懷孕為由暫不予收押,本院以(2025)蘇0981刑更6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張晶暫予監外執行。后張晶妊娠結束生產嬰兒,現將罪犯張晶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出,電話0515-6883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