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天命之年的老軍迷丁某,因為崇拜軍人,癡迷槍支,不惜借錢也通過網絡購買了20余支仿真槍。經鑒定,其中6把槍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對人體具有致傷力。日前,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現年46歲的丁某是如東某鋼板企業工人,也是一名槍械愛好者。一直以來丁某就有著軍人情節,讀初中時就省下飯錢購買《兵器知識》等軍事刊物。工作以后,雖然工作非常辛苦繁忙,同時家庭負擔也很重,但丁某一直都未曾放棄擁有屬于自己的槍支的念頭。

  2013年年底,偶然間,通過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丁某找到了一個討論軍事、槍械的論壇,瀏覽到有人出售仿真槍的信息,賣家宣稱自家店里的仿真槍不僅外觀做到1:1仿造國外知名槍械,還可以在3米距離上打碎玻璃瓶。

  一開始,丁某還有些擔心仿真槍殺傷力太大,只是通過QQ聯絡上賣家,購買了G93手槍等幾支沒有任何殺傷力的玩具仿真槍,放在公司宿舍內把玩。

  但時間長了,只能把玩沒法發射的槍支,沒法讓丁某滿足。2014年,他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不顧自身經濟條件欠佳,通過向同事借錢,先后花費四千余元購買了6支可以發射鋼珠的仿真槍。這些槍都是國外名槍的1:1高仿品,型號分別為M24狙擊步槍、G69狙擊步槍、G17手槍、M9手槍、SVD狙擊槍和一只散彈槍。

  一有空閑,丁某就在自己家里,用這些槍對著易拉罐和用紙箱自制的槍靶射擊。2015年3月4日,經人舉報,如東公安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將丁某刑事拘留

  我國的《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據此,丁某購買的M24狙擊步槍等六只仿真槍支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征,應認定為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的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宣告緩刑。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