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里找答案 破局700萬商業爭端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陳楠 吳振寧 發布時間:2025-09-17 瀏覽次數:1549
“雖然要承擔連帶責任,但調解明確了還款計劃,公司還能正常經營,這個結果我們認。”在邳州法院議堂法庭的調解室里,被告王某的一番話,讓兩起涉案金額達700余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迎來轉機。
這場僵局的打破,源于承辦法官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精準運用。這不僅是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更折射出司法案例庫以“動態法”彌補“靜態法”不足、以“個案正義”匯聚“整體正義”的深遠價值。
700萬糾紛陷調解僵局
案件起因是兩起買賣合同糾紛,某物資貿易公司、供應鏈公司分別與某工程機械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累計供貨金額達700余萬元。然而,工程機械公司卻未能按約支付貨款,無奈之下,兩家公司將其訴至議堂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經與雙方溝通并了解企業現狀,決定優先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調解中,兩家原告公司提出,工程機械公司的股東王某可能存在出資不實等情況,申請追加其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一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堅決反對。“我早已按規定完成了公司財務審計,股權轉讓也是合法合規的,這債務跟我沒關系!”調解室里,王某態度強硬,“要是法院判我擔責,我肯定上訴,這官司我打到底!”雙方各執一詞,調解陷入停滯。若僵持下去,不僅貨款難以收回,還可能引發新的訴訟,對三家企業經營發展均會帶來影響。
案例庫中尋找破局“鑰匙”
面對調解困局,承辦法官進一步梳理案件材料,并調取工程機械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發現在案涉債務發生期間,王某確為該工程機械公司的唯一股東,只是后來通過股權轉讓退出了公司。爭議焦點隨之明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原股東,對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帶著這一核心問題,為更好向當事人釋法說理,法官登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債務承擔”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很快,迅速定位到一則2024年發布的入庫案例(案號:2024-08-2-084-004),該案例明確指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原股東,作為公司原投資者和所有者,對其持股期間發生的債務情況明知且熟悉,股權轉讓行為既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舉證證明責任,也不能產生債務消滅或者責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法官仔細對比兩案的證據材料和法律關系,發現本案與該案例的核心爭議點高度契合。這則來自最高法院案例庫的案例,在司法實踐層面進一步厘清了一人公司原股東的責任邊界,為本案調解提供了重要依據。
援例釋法促成三方和解
找到突破口后,法官立即將入庫案例及相關法律條文整理成冊,再次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室里,法官向王某出示案例材料并釋明:“作為債務發生時的唯一股東,不能僅以股權轉讓為由逃避責任。若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即使股權已轉讓,仍需對當時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面對原告債權公司代表,法官也從情理角度耐心勸解:“企業經營不易,不妨給予對方合理的還款期限,這樣既能收回欠款,也能減少矛盾,未來還有合作機會。”
入庫案例的“剛性”支撐,讓釋法更具說服力。王某逐漸松口:“既然有類似案例,我也不糾結了,同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三方達成協議:工程機械公司分期支付700余萬元貨款,王某承擔連帶責任,兩家債權公司給予還款寬限期。一場可能拉鋸長久的糾紛,憑借案例庫的“精準導航”高效化解。
案例賦能:內外兼修護營商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本案的成功調解,生動展現了最高法院司法案例庫的雙重價值。對內,案例庫成為法官裁判的“智慧錦囊”,提供了統一法律適用、校準裁判的標尺。面對復雜爭議,法官通過檢索同類案例,快速明確裁判思路,有效提升了司法能力與辦案效率,增強司法公信力。對外,案例庫是法治宣傳的“活教材”,通過增強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預期,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行為,合理評估訴訟風險,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發生,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未來,議堂法庭將樹牢“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持續深化案例庫的示范作用,讓案例庫所承載的“動態經驗”和“司法智慧”,成為護航企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