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罪犯張平凡,男,1962年 11 月 14 日出生于江蘇省揚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6211140018,漢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大會堂路 1-2 號。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 年3月14 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當日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并送看守所,因病看守所拒收。判決已生效。

判決生效后,罪犯張平凡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報請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蘇10中法鑒審字第017號罪犯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根據組織診斷檢查張平凡診斷為多發腔隙性腦梗死腦出血后遺癥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肝功能不全(輕度)。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其患多發腔隙性腦梗死、腦出血后遺癥,并有左側肢體偏癱,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罪犯罪犯張平凡所患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擬對罪犯張平凡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群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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