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平凡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5-09-16 瀏覽次數:83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罪犯張平凡,男,1962年 11 月 14 日出生于江蘇省揚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6211140018,漢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大會堂路 1-2 號。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 年3月14 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當日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并送看守所,因病看守所拒收。判決已生效。
判決生效后,罪犯張平凡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報請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蘇10中法鑒審字第017號罪犯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根據組織診斷檢查,張平凡診斷為多發腔隙性腦梗死、腦出血后遺癥、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肝功能不全(輕度)。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其患多發腔隙性腦梗死、腦出血后遺癥,并有左側肢體偏癱,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罪犯罪犯張平凡所患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擬對罪犯張平凡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群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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