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專業術語的準確使用至關重要,有時看似微小的概念差異,就可能引發復雜的法律糾紛。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門框”和“門套”概念爭議引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承辦法官以嚴謹的事實梳理和專業的法律判斷,厘清了雙方權利義務,使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項目落地,爭議悄然埋下

2021年6月,某電梯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和《設備銷售合同》,約定由電梯公司負責某小區項目26臺電梯的采購與安裝工作,兩份合同總價款為470萬元。2024年1月,涉案26臺電梯獲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投入使用。

項目完工后,爭議卻隨之而來。電梯公司表示已如約完成全部安裝義務,要求建設公司支付安裝尾款。建設公司則提出異議,稱電梯公司并未依約安裝“廳門門框”,其只能后續另行委托案外人某門窗廠進行安裝,故拒絕支付尾款。

雙方協商無果,電梯公司于2024年底訴至法院,要求建設公司支付安裝尾款約50萬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建設公司提則起反訴,要求電梯公司支付其另行發包產生的費用40余萬元。

庭審中,雙方爭議集中在:電梯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全部安裝義務?

建設公司表示:雙方《設備安裝合同》附件中明確包含“門框”,其技術規格表述為“廳門、門框裝修:發紋不銹鋼材質廳門若干;門框:標準門框”,電梯公司并未安裝該部分。

電梯公司表示,合同中約定的“門框”是電梯標準化的出廠配件,其已實際安裝并交付;建設公司所稱未安裝部分實為“門套”,但門套并不在雙方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內。

一字之差,引發專業概念之爭

“門框”與“門套”究竟是不是同一“部位”?為辨明這一專業概念問題,承辦法官廣泛查詢資料,深入研究建筑領域的專業知識。依據《建筑門窗術語標準》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門框”是固定門扇的一種支撐結構,通常隱藏在門扇和門套里面,從外部不易直接看到;而“門套”則是用于遮蓋門框與墻體縫隙、保護墻角的裝飾構件,通常與室內墻面平齊或者略微突出,在電梯外部直接可見。兩者在名稱、功能、安裝位置上均存在明顯差異。

涉案電梯生產商向法院出具了《情況說明》,詳細闡釋技術規格中的“門框”為5cm寬標準門框,是電梯門扇與電梯門洞固定的框架部分,與裝飾性門套有明顯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建設公司雖稱另行委托某門窗廠安裝完成案涉“門框”,但在其提交的相關采購合同中,產品名稱明確為“電梯門套”,而非“門框”。

綜合以上信息,可以明確:在建筑與裝飾裝修領域,“門框”與“門套”雖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結合雙方陳述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能夠確定建筑公司認為電梯公司未安裝的廳門“門框”實際為電梯門套。

深入審查,明確合同約定

核心概念已明晰,法院審理的焦點在于:電梯門套是否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

在雙方于2021年6月所簽訂合同附件中,對侯梯廳門的技術規格均采用“門框”表述,并未提及門套相關內容,施工圖紙中也未標注有關門套的信息。

電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2年8月,建設公司項目負責人曾向電梯公司項目負責人發送補充圖紙及一份第三方報價單,其中明確列有“廳門大門套”一項并單獨報價,這表明門套不屬于原合同范圍,需單獨約定和計價。且門套部分價格較高,建設公司主張門套包含在電梯公司施工范圍內、但卻未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明顯不符合交易常理。

在仔細審查雙方提交的各類證據后,承辦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認定電梯門套不屬于電梯公司的合同施工范圍。電梯公司已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涉案電梯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付款條件已達成,建設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安裝款。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建設公司支付原告電梯公司剩余工程款48萬余元及違約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駁回反訴原告建設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場因“門框”與“門套”概念混淆引發的糾紛,在法院的公正審理下得以妥善解決,既依法保障了電梯公司的合同權益,也促使建設公司明晰自身責任,正視并承擔管理疏漏帶來的后果。

法官提醒:合同條款的精準表述、技術規范的逐項確認以及過程留痕管理,是建筑行業中防范爭議、控制成本、保障工期的重要舉措。各市場主體在締約、履約及結算全過程中,應從源頭杜絕因概念含混、溝通失真而產生的履約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共同營造規范、透明、可預期的建筑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