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曉倩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9-11 瀏覽次數:281
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2025)蘇0612刑更10號
罪犯周曉倩,女,漢族,1991年11月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區。
罪犯周曉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曉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因罪犯周曉倩在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蘇0612刑更8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24)蘇061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周曉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對罪犯周曉倩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現罪犯周曉倩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0513-68910043。
二○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