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李易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5-07-22 瀏覽次數:33
關于擬對罪犯李易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況:罪犯李易,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蘇省泰興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319921102421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泰興市新街鎮南新街村喬頭五組40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21日由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4年7月5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判決情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25〕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易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了(2025)蘇0506刑初399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李易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申請情況:判決生效后,本院于2025年7月2日決定將罪犯李易收監執行,同日因健康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后罪犯李易以其患有糖尿病、低鉀血癥、巴特綜合征、高血脂癥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公示期限: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4日
如對公示對象有不同意見,請以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問題要事實求是,電話和信函應告真實姓名。
來信地址:蘇州市吳中區石湖東路102號刑事審判庭
聯系電話:0512-65687555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