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況: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2199607146903,漢族,大專文化,原系蘇州宏城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安徽省太和縣三塔鎮樓李村委會樓李112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羈押),2018年7月19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7月11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6月30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判決情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二部刑訴[2020]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雨晴、朱蓮蓮、代榮、高騰威、朱青青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雨晴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36號刑事判決:對罪犯李雨晴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申請情況判決生效后,罪犯李雨晴先后以其處于哺乳期、懷孕、哺乳、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后本院分別作出(2022)蘇0506刑更13號、(2022)蘇0506刑更21、2023)蘇0506刑更8、2024)蘇0506刑更24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F罪犯李雨晴再次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812日立案。

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公示期限: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14

如對公示對象有不同意見,請以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問題要事實求是,電話和信函應告真實姓名。

 

來信地址:蘇州市吳中區石湖東路102號刑事審判庭

聯系電話:0512-6568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