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佳燕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9-10 瀏覽次數:295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82刑更7號
罪犯張佳燕,女,199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83199507052723,漢族,大學文化,自2023年上半年起擔任寧波寶都商貿有限公司采購部門負責人、系杰達健昌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地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陳勝橋西7號,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綜合街道春森印象3幢1604。
本院作出(2024)蘇0582刑初1111號判決:被告人張佳燕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現判決已生效。后罪犯張佳燕以其現系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張佳燕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至2026年7月2日),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張佳燕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