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路燈砸壞業主車輛,“都是大風惹的禍”?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高帥 發布時間:2025-09-10 瀏覽次數:1195
小區里的路燈底部斷裂導致傾塌,砸壞了停在路燈下的業主車輛。物業公司以事故當天大風天氣為由,拒絕賠償業主損失。那么這場意外“都是大風惹的禍”嗎?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最終認定物業公司具有過錯,判決其賠償業主車輛被砸產生的合理維修費用1650元。
原告江某是興仁某小區業主。今年3月,江某照例將汽車停放在該小區內。當晚,位于停車區域的路燈底部斷裂后砸向汽車,致汽車多處損害,江某為修理該車花費1650元。
事故發生當日,南通市氣象臺發布強對流黃色預警信號,預計該日夜里南通市大部分地區和沿岸海區將出現雷電活動,并伴有8級以上陣風、局部短時強降水等強對流天氣。
江某認為車輛系被小區內的路燈砸壞,因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當日大風屬不可抗力,物業公司對突發性極端天氣導致的路燈傾塌無主觀過錯。而原告江某在極端天氣的情況下隨意停放車輛,自身存在過錯。
雙方為賠償事宜經多方調解無果,江某遂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事故路燈系小區的公用設施,被告物業公司作為路燈的管理人,就路燈斷裂造成損害后果,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需自行證明無過錯,否則應擔責。
首先,被告物業公司以強對流天氣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不成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事故發生當日,當地氣象部門已經發布強對流天氣預警,并非不能預見。其次,被告物業公司在應對強對流等極端天氣時,應采取更加妥當的安全防護措施,盡到更大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通過被告物業公司的答辯意見來看,其對小區的路燈存在銹蝕、損壞等客觀情況是明知的,但未對此采取足夠的措施,如提醒業主、加強安全防護等。最后,從小區的停車實際來看,該小區沒有配備地下停車場,小區內部道路也未規劃停車位,原告江某在不影響其他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靠邊停放車輛,是該小區普遍的停車方式,被告物業公司要求原告事先預知在此處停車會被路燈砸壞的后果并盡到避讓義務,過于苛刻。
綜合以上理由,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對案涉損失具有過錯,應當賠償江某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1650元。該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