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法院)罪犯王永綿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5-09-09 瀏覽次數:270
罪犯王永綿,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
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2025)蘇13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以王永綿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判決生效后,因罪犯王永綿患病,宿遷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永綿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永綿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審核。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13法鑒審字第0002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被審核人王永綿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
本院認為,罪犯王永綿患有疾病,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王永綿暫予監外執行。現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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