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04刑更12號


罪犯謝章紅,,漢族,199198日出生安徽省馬鞍山,公民身份號碼342625199109081424,初中文化,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浦珠中路 268號珍珠花苑21幢一單元 201室。2017713日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95日被取保候審。2025715日,本院作出(2025)0104刑初37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謝章紅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

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5716日,罪犯謝章紅以哺乳期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相關材料。2025722日,本院立案審查并于當日進行網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屆滿未收到異議。審查期間,本院至南京鼓樓醫院調取了罪犯謝章紅的住院病案材料、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等,確認罪犯謝章紅于20241128日生育一女。2025716日,本院發函至南京江北新區社區矯正管理辦公室,委托其對罪犯謝章紅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該室出具的(2025)寧新區矯調評字第28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謝章紅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及對居住社區的不良影響一般。2025725日,本院發函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202584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書面回函建議本院對罪犯謝章紅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謝章紅系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謝章紅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限自20241128日至20251128日止,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決定送達罪

犯之日起至20251128日止)。

二O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