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高收益的外匯平臺突然崩潰,8萬多境外投資打水漂,維權又敗訴,問題到底出在“幫忙兌換資產”上,還是境外投資藏著合規坑?

A外匯平臺對外宣傳“每月有7%左右的收益”,宣稱用戶可以在平臺賬號中查看收益情況,也可隨時提現。于是,周明(化名)委托王浩(化名)代為購買A平臺中的外匯資產,并向其轉賬84350元。同日,王浩將周明兌換的13000元平臺美金轉入周明的平臺賬戶中。

不料,A平臺突然崩潰,周明賬戶中的13000美金顯示只能折算成人民幣0.1元提現。周明認為,王浩私自收取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違反我國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雙方之間的委托理財關系無效。為追回損失,周明訴至法院,要求王浩歸還其84350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均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若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撐其事實主張的,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經查,周明委托王浩代為兌換A平臺的虛擬美金,是其自主決定的投資行為,后王浩已按約定將周明兌換的平臺美金轉入周明名下的A平臺賬戶,且該平臺賬戶的賬號、密碼由周明自行掌握,周明對其賬號內的款項支取亦享有決定權。因此,周明與王浩之間不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周明在A平臺賬戶內的資金損失,系其自身投資行為所致。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并前往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本案中,周明在境外平臺進行投資時未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登記手續,該投資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相應投資風險由周明自行承擔。綜上,法院駁回周明的訴訟請求。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境內居民和企業境外投資需求日益增長。然而,部分投資者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缺乏了解,導致其投資行為往往存在合規風險,遭受損失卻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最終陷入維權困境。我國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有明確的制度規范: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清晰界定了境內個人進行境外投資需要履行的手續及合法投資渠道,為合規投資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官提醒,投資者在開展境外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外匯管理要求,必要時向外匯局或專業律師咨詢,選擇銀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合規渠道投資,避免通過地下錢莊或非正規機構操作。需注意的是,境外投資雖可能帶來較高收益預期,但也伴隨著市場波動、合規風險等多重挑戰,投資者務必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投資合法合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