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事故造成貶損 是否應予理賠?
作者:張曉晴 發布時間:2015-06-16 瀏覽次數:772
趙某駕車與馬某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雙方車輛損壞,交警認定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馬某就車輛維修費、貶值損失等費用無法與趙某達成一致,便向法院主張。
原來,在該起事故種馬某的車輛損壞比較嚴重,維修費用達到了23800元,除此之外,馬某還對車輛的貶損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車輛貶損費8000元;該案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這8000元的貶損費是否應當賠償;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馬某同意放棄這8000元的貶損費。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修車費、車上財物毀損損失、施救費用、無法修復時的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及非經營性車輛無法使用時的替代性交通費用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從15條可以看出,對于車輛的貶值損失,并不在主張的范圍之內;同時縱觀各地法院的判例,只有當受損車輛為代售車輛和新車的時候,以及車輛受損程度達到很大比例的時候,才能酌情對貶值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法官建議,在車輛的維修沒有涉及主要部件的,不構成對車輛整體結構破壞的時候,不要輕易對貶值損失進行主張,否則不但會增加訴訟成本,還不利于雙方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