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趙英梅,女,1985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8507077026,漢族,初中文化,海南雅拉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新吾悅廣場13幢1213室(戶籍地為海南省東方市澄邁縣昆侖農場一隊67號)。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實際羈押計二十八日),2024年7月17日被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5年5月16日因其懷孕被本院取保候審。

罪犯趙英梅因犯詐騙罪,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4)蘇1012刑初5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英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趙英梅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做出決定,同意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現罪犯趙英梅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了出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審理查明:海南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證實,罪犯趙英梅于2025年7月5日9時34分在海南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經鉗產分娩一成熟女嬰(取名潘思瑾)。罪犯趙英梅的妊娠情形雖已消失,但其目前屬于哺乳期。

罪犯趙英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對罪犯趙英梅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予以公開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二五年九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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