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甘淳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8-28 瀏覽次數:84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12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甘淳,女,漢族,1995年4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02199504193824,大專文化,務工,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五福家園荷苑19幢603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仙居雅苑1幢101室。202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2025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初64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甘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2025年3月25日,罪犯甘淳以其“本人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在辦理過程中,甘淳于2025年6月3日生產,江蘇省《出生醫學證明》顯示甘淳于2025年6月3日生產一名男嬰,該次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
2025年6月11日,甘淳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醫學證明顯示,2025年6月3日,罪犯甘淳生育一子。南京市棲霞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甘淳適宜社區矯正。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甘淳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甘淳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甘淳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