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8-27 瀏覽次數:93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14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朱立娜,女,漢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112042025,大專文化,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云臺山河路1號15幢203室。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蘇0113刑初46號刑事判決,其中以被告人朱立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判決已生效。2023年5月11日,朱立娜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同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更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朱立娜送達。12月12日,朱立娜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更18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朱立娜送達。同年12月8日,朱立娜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更1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朱立娜送達。同年7月8日,朱立娜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朱立娜于2025年7月3日分娩二子。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綜合評估意見為:朱立娜在江寧區有固定住所,家庭有經濟收入來源,其婆婆蔡洪芬愿意擔任監督人承擔監督責任,社區愿意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對其實施幫教,朱立娜基本具備在江寧區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朱立娜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2025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