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814號

    罪犯海龍,男,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海龍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海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蘇刑終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人海龍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海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