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海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173
2021年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海龍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海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蘇刑終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人海龍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海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