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座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177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刑初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座剛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313500元。胡座剛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蘇刑終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人胡座剛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座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