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欣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174
2019年9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19年9月11日日向被告人陸欣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曾因違規受到警告處分,經教育能認識錯誤,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