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128
罪犯付光,男,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九監區服刑。因犯故意傷害罪,2011年11月29日被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犯販賣毒品罪,2014年3月31日被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滿釋放。
2019年12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刑初1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蘇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5日向付光送達,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曾因違規違紀于2023年4月受到警告處分一次,后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夠認識到自身錯誤,后續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