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了,工傷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作者: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程玲玲 卞笑笑 發布時間:2025-08-29 瀏覽次數:683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認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認定過程中注銷,是否意味著其賠償責任一并免除?近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為勞資雙方明確了法律界限。
案情回顧:老張(化名)系星辰建筑勞務公司(化名,以下簡稱星辰公司)的瓦工。2022年10月25日上午8時許,老張在連云港市開發區某樓盤項目作業時,從3樓墜落受傷,送醫后被診斷為多發性骨折及內臟損傷。2023年12月18日,該事故被認定為工傷;次年9月,老張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2024年12月,老張就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仲裁,因被申請人星辰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注銷而未獲受理,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星辰公司股東系辛某、陳某,其注銷登記材料中載明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但該公司未為老張繳納工傷保險。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星辰公司應向老張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星辰公司雖于2023年8月25日注銷,并在注銷材料中承諾債務已清理完畢,但老張工傷事實發生于公司清算注銷之前,公司卻未對該項債務作出清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公司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股東辛某、陳某應對星辰公司所欠老張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辛某、陳某一次性支付老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13萬余元。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和勞動過程組織者,依法負有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的責任。注銷營業執照并非逃避工傷賠償的“擋箭牌”。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或解散,該類“勞動債權”仍受《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保護,與其他債務同樣具有清償請求權。
為共建安全、公平、有序的勞動用工環境,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與必要的勞動防護,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勞動者也應提高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障自身安全。如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就醫、保留證據,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