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贈“免費”學習機卻被扣2799元,法院支持退一賠三!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8-28 瀏覽次數:1369
宣稱“免費贈送”學習機,卻瞬間被扣款近三千元,究竟是所謂的“誠意考驗”,還是精心設置的消費陷阱?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以免費贈送為名誘導消費者付款的合同糾紛案件,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判決支持“退一賠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警示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
2024年8月某天,小張與哥哥嫂子在美食步行街游玩時,遇到某臨時展臺正在舉辦“免費贈送學習機”宣傳活動。主持人多次以“付費考驗”為名,要求參與者展示手機支付界面并輸入30元金額,但并未實際收款,聲稱僅為“測試誠意”,并反復強調“絕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逐步獲取觀眾信任后,主持人又提出“最終誠意考驗”,表示僅需驗證支付意愿,愿意把手機交給工作人員掃描付款碼者即可免費獲贈學習機。
受前述話術影響,小張仍相信這是商家考驗、無需真正支付費用,便配合工作人員操作,任由其輸入2799元并完成支付。付款后,工作人員迅速拆封并激活學習機,隨后宣布活動結束,并未退回任何款項。
小張察覺異常,立即要求退貨退款。現場負責人老韓出面回應,自稱系該品牌學習機的地區經銷商,表示“學習機為免費贈送,收取的是學習資料費、服務費”,并以“學習卡已激活無法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
小張哥哥當場報警,經民警協調,老韓承諾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小張將學習機和學習卡帶回家,并未使用,之后多次與老韓溝通退款事宜,對方卻態度消極、反復推脫。小張認為老韓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將老韓及學習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貨款2799元并三倍賠償839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學習機公司授權被告老韓為該品牌學習機在江浙滬地區的經銷商,老韓在涉案地點組織開展推廣活動,小張掃描其提供的二維碼付款,老韓與小張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老韓在推廣過程中,以“免費贈送”“驗證支付意愿”等話術吸引顧客,制造“考驗誠意”情境,并承諾“不收取任何費用”,誘導小張支付2799元,收款后又以“學習卡已激活”等理由拒絕退款。該行為系假借免費之名、行銷售之實,故意隱瞞真實收費意圖,誤導小張產生錯誤認識并付款,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已構成欺詐。盡管老韓在公安機關協調下承諾退款,小張亦給予寬限期,但其后續一再推諉、違背承諾。因此,法院對原告小張要求老韓“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小張與被告學習機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亦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參與上述欺詐行為或對此知情,故對于小張要求學習機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老韓返還原告小張貨款2799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8397元,原告小張同時向被告老韓返還學習機及學習卡;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是經營者利用欺詐性營銷手段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被告通過虛假宣傳、隱瞞真實交易信息、使用誤導性話術等方式誘導消費,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既擾亂了市場秩序,又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法院依法作出“退一賠三”的判決,充分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欺詐行為的嚴格規制,不僅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警示廣大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以誘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對規范線下展銷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