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應聘線下干活,“夫妻店”不簽合同也難逃二倍工資責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許嘉 發(fā)布時間:2025-08-27 瀏覽次數:1954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求職者小志通過知名招聘平臺“某直聘”看到A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招聘信息。經聯(lián)系應聘,小志順利入職A公司,在該公司注冊及實際經營場所內擔任設計員,工作至2024年3月12日。工作期間,其工資由案外人通過微信轉賬支付,A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后,小志因工資差額、業(yè)務提成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問題與A公司產生爭議,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其部分請求。后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如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工資差額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公司認為,小志系由案外人招用,薪資待遇由案外人洽談并通過微信發(fā)放,屬于“兼職”,公司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表示,案外人與公司只是“合作關系”,負責業(yè)務和設計,A公司僅負責施工,案外人承接的業(yè)務雖以A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相關勞務人員(如小志)應屬案外人個人雇傭。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需綜合考察用工合意、管理從屬性、業(yè)務相關性、勞動條件及報酬支付等因素。本案中,小志基于A公司的招聘信息應聘并長期在A公司場所工作,接受管理和考勤,提供設計服務獲取勞動報酬。案外人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及股東,在A公司場所內安排工作,其行為具有代表A公司的外觀特征。在未向勞動者明確披露“合作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且案外人以A公司名義對外承攬業(yè)務,小志的工作成果直接服務于A公司業(yè)務,而非案外人個人事務。據此,法院依法認定,小志與A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此案具有多重警示和教育意義:一是“線上招聘”記錄是重要勞動關系證據。通過正規(guī)招聘平臺發(fā)布的招聘信息及由此建立的應聘入職流程,是證明用人單位用工合意的有力證據。二是“夫妻店”經營模式不改變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其近親屬直接參與公司管理、招聘員工,其行為通常視為公司行為。內部所謂的合作、代管等協(xié)議,若未向勞動者告知不能對抗勞動者基于合理信賴主張的勞動關系權利。三是工作場所與管理模式是認定關鍵。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經營場所工作,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約束,從事用人單位主營業(yè)務,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